农业节水科技奖 奖励办法
来源:中农水协 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9-11-14农业节水科技奖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节水科技奖(以下简称科技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并承办,面向全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行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科技奖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领域的科技进步为宗旨,其目的在于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我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主要奖励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领域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规划设计和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创新成果或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科技奖既具有国家批准的省部级奖项的权威性,又具有社会力量设奖的大众性特点。在注重基础理论和先进技术研究的同时,更注重成果的实用价值和应用效果,注重一线人员、应用人员和企业的成果,注重产品的研制与推广、标准制订和应用等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第五条 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科技奖领导机构是农业节水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和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组建农业节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由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行业内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协会会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三至四名,由涉及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工作的有关部委相关部门领导及知名专家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涉及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工作的有关单位领导及专家担任。
第九条 科技奖评审机构是农业节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订评审细则,组织专家评审,获奖异议的调查、复议和裁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奖励委员会提名,由行业内著名专家担任;其他成员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副主任委员两至三名,由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行业知名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行业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办事机构是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包括建立专家库、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领导、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科技奖实施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工作处和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科技奖设置科技成果和个人成就二大类。其中,科研成果奖包括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推广、规划设计和管理决策四类;个人成就奖分为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青年人才三类。
(一)科技成果
1.基础研究类
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基础研究中,提出的新理论、新规律、新方法等,对推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行业发展、理论创新与技术进步有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
2.技术研发与推广类
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研发中,提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经实践证明对节省资源、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进步、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具有明显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显著。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实践中,结合实际推广应用适宜技术、产品、标准实现规模化或产业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显著。
3.规划设计类
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规划及工程设计中,提出的成果得到应用或实施,经实践证明在指导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发展和布局、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显著。
4.管理决策类
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应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以及水权、水价、用水管理、管理体制和机制等软科学研究中,提出的实用性成果,包括标准、信息化平台、决策工具等,经实际应用证明对提高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管理与决策水平具有明显的科技支撑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
(二)个人成就
1.科技人才
长期从事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科学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对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及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国家标准制订、规划设计、技术推广、科技普及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
2.管理人才
长期从事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管理能力强,重视科技进步,在科技研发、标准制订、技术推广、行业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较高的单位或企业管理人员。
3.青年人才
从事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管理工作,年龄在40岁以下,从事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工作5年以上,对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行业发展及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及国家、行业、团队标准制订工作,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规划设计、标准制订和推理决策方面做出过显著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 科技奖设置四个等级,即: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二、三等奖为常设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个人成就奖中的科技与管理人才奖设置杰出成就奖(等同于特等奖)和突出贡献奖(等同于一等奖)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科技奖所设置奖项等级评定标准见附录1《农业节水科技奖等级评定标准》。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九条 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和个人,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均可申报科技奖。
第二十条 申报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及要求:
1.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2.多个单位通过实质性合作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符合第十八条第二款条件的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如子项目成果获奖,总项目成果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成果。
3.多个单位通过实质性合作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
4.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省部级以上及其他行业科技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农业节水科技奖。
5.落选成果经补充完善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可再次申报。若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需间隔一次后才能重新申报。
6.申报项目不应存在涉密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渠道
1.凡申报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须经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2.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水利部相关司局、直属流域机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有关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会员单位;与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全国性学会(协会)及组织。
第二十二条 申报科技奖须按照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农业节水科技奖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3)。
1.个人成就奖的杰出成就奖由奖励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由奖励办公室联系候选人填报个人成就奖申报书,由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个人成就类的突出贡献奖应撰写个人成就奖申报书(详见附件4),并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科技成果类的应附以下材料:
(1)研究成果报告;
(2)技术评价材料;
(3)由具有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规划设计、管理决策可不出具);
(4)由应用单位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应用证明、效益证明;
(5)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在申报时提供书面意见,说明理由,由奖励办公室审定。每项申报成果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四条 科技奖评审采用形式审查—网络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
1.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项目方可参加网络评审。
2.每个项目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超过3/5(含)以上专家同意的项目方能进入小组评审。
3.每个项目参加小组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三人,半数以上专家推荐授奖的成果,方可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
4.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与会专家人数不少于十五人。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小组的特等和一、二等奖推荐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一等奖须获得2/3(含)以上到会专家赞成;二等奖须1/2(含)以上到会专家赞成;且应符合当年限额要求。未能评上一等奖的成果,可以参与二等奖的评审,未获得二等奖的成果和各评审小组的三等奖成果均为三等奖。各评审小组提出的不授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5、特等奖需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2名以上副主任联名提出,并须获得90%(含)以上到会专家的赞成。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奖励名额:特等奖获奖成果的受奖单位不超过10个,获奖人员不超过20名;一等奖获奖成果的受奖单位不超过6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受奖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三等奖获奖成果的受奖单位不超过3个,获奖人员不超过7名。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获奖单位、组织和个人名单在授奖前通过中国节水灌溉网、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实名。
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受理。
第二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等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农业节水科技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节水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