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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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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1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有关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会议认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政府连续5年将其作为向社会承诺的10件实事之一,省水利厅等部门与各地通力合作,完成了5年预定目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但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的人数仍然不少,工程资金筹措和建设任务仍然艰巨,农村水厂运营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明确目标,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基础性工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基本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个重要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国家饮用水标准,进一步核实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人口数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各地水源条件、居民分布、地形地貌、群众需求等情况,高标准、高起点、从实际出发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注意与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发展集中供水工程,努力向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发展。

二、继续筹措并切实用好建设资金。目前,我省农村还有相当多的人口有待解决饮水安全问题。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将需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更多人口纳入国家计划,并管好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发挥其效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着力研究和解决中央投入与我省实际需求之间的资金缺口问题。省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投入。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方筹措社会资金,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需要。要防止新增农村债务,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三、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饮水工程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载体,工程的持续利用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要按照规划认真组织建设并加强管理。对规模以上工程,要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与合同管理制,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质量。在因地制宜选择建设模式和净化技术的同时,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改变城乡分割体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要认真总结几十年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适应市场需求、符合农村供水特点、产权明晰、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四、尽快落实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落实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根据农村供水用水特点,在总结现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核定供水价格。尽快出台我省农村饮用水保障的法规、规章,实现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管理体制。省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合力;要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水源保护应急预案;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禁止在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从事投肥养鱼等损害水质的活动;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支持城镇水厂管网向农村延伸。要以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受益。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和支持各级政府切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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